蒙晉大區(qū)危險廢棄物貯存與管理培訓測評

1. 基本信息:
姓名:
項目:
崗位:
2. 保持貯存場所的清潔,危險廢物堆放整潔,應及時清運貯存危險廢物,實時貯存量不應超過(  )噸。
3. 收集、貯存危險廢物,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分類進行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(  )年。確需延長期限的,必須報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。
4.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,現(xiàn)場存在的危險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:
5. 項目自建、租賃、借用危廢暫存庫的,庫房應滿足《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》中有關貯存點要求,包括但不限于:
6.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、容器和包裝應嚴格按照《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(guī)范》要求分別設置:
7.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標志要求:
8. 屬于豁免環(huán)節(jié)的:
9. 凡具有腐蝕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,屬于危險廢物。
10. 禁止將不能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貯存,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。
11. 轉移、處置危險廢物的,應當執(zhí)行危險廢物轉移聯(lián)單制度,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(tǒng)(以下簡稱信息系統(tǒng))填寫、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(lián)單,并依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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